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青衫仗剑行天涯

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

第305章 bug级理论!【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!】

青衫仗剑行天涯 · 更新时间未知

说实话,林月觉得,一个法学人不应该...最起码不能满脑袋都是这种近乎挑衅司法的思维! 什麽叫...这是一个假肢? 谁家假肢内部存在‘钢珠’? 谁家假肢可以将钢珠发射出去将人打死? 谁家假肢会有枪管!? “不对不对不对,这不对的!” 林月连忙摇头,他连忙将一侧的文件拿来,上面的字迹很是清晰。 几人凑近一看,发现这文件赫然是一审相关的信息材料。 “这是一审信息。” “不说官方自己的鉴定,单单是被告人李杰自己都承认这是一把‘枪’。” 李杰没有说谎,毕竟他也没说谎的必要,案发过程全被拍了下来,他给自己辩解最多也就多活个一两天,反倒是还要承受24小时的审讯。 对他来说,能把魏田杀了...已经够本。 所以...... “你看,这是2003年,5月1日,枪杀魏田後李杰被羁押的口供。” “口供上,李杰原话是:‘枪是我自己造的,87年打鸟用的,一共就造了一把,本以为.......’” 林月指了指文件上的信息。 是的。 李杰确实承认了,警方、法院、检察官、被告、原告,都将凶器认定成了枪。 没有人对这东西有质疑! 但话又说回来了...... “枪械的判定...是根据人的主观意识所定义的吗?” 徐德突然眉头一挑,看着面前的人,露出个试探性的表情。 他微微低头,盯着对方的眸子,又道: “林律师,你觉得呢?枪是怎麽判定的?” 这话落下的刹那。 现场几人微微一顿。 枪...是怎麽判定的?或者说,什麽东西,才能被判定为一把枪? “林律师,你看,我手里也有一把枪。” 徐德再次开口,这次语气很是淡然,他伸出一个拳头,食指和拇指伸直,比划出一个‘7’字形。 随即指尖对着林月,嘴唇微微一张。 “啪!” 这就好似两个幼儿园的小朋友,用手比作手枪进行枪战。 很幼稚,三人隐隐有些不理解。 徐德收回手,他露出一副温和的笑容,淡淡看着林月,开口道: “林律师。” “刚才那就是我说的‘枪’,而我,也对你开了枪。” “那麽,你是不是被枪击了?” “我是不是也需要被警方逮捕,判我一个非法持枪罪,以及枪击他人的罪责?” 林月微微一顿,旋即明白对方意思。 法律对一个东西的判定,判定这究竟是什麽玩意,是有一套明确的客观标准的。 个人主观上的意识判定,无法影响客观标准。 比如。 你比了个‘7’字,你主观上说这是枪,那麽,这真的算枪?自然不算。 同理。 如果你自己手搓了一把枪,用这玩意打死了人,那麽,你主观意识说这不是枪是一个烧火棍,难道法律就会认定你用烧火棍打死了人? 不会! 总的来说。 “凶器的判定,是看客观司法标准的。” 徐德开口道: “而不是凶器持有人的主观描述!” “所以,哪怕凶器是李杰自己亲自造的,但.......” 说到这。 他微微一顿,双手一摊,摇头道: “他就是一钳工,他还能比我懂搓出来的是什麽?” 虽然凶器是李杰搓的,但没徐德懂搓的是什麽....... 话落的刹那。 周围三人陷入良久的沉默,张了张嘴,显得欲言又止,但愣是一句话都说不出来。 良久。 还是身侧的钱昊思索片刻,这才缓缓说道: “徐律师您说的确实没问题,凶器是靠客观标准判定,而不是人的主观思维定义。” “但.......” “从客观标准来看,涉案凶器,依旧是一柄货真价实的枪!” 钱昊深吸一口气,他决定不再摸鱼了,而是脑子一动。 下一秒。 有关《枪支管理法》的法例就出现在脑子里。 钱昊稍稍检索,旋即缓缓开口道: “枪械的判定是比较严谨的。” “一般来说,是从三方面来鉴定一个东西究竟是不是枪。” 说着。 他伸出三根手指,再次说道: “分别是:动力、结构、威力;这三者必须同时满足。” “其中,动力指的是,器械内存在可使用火药、压缩气体、弹簧等可以施加动力的东西。” “结构很简单,就是存在有管状器具,也就是‘枪管’的东西。” “而威力就很简单了,达到‘足以指认伤亡或丧失知觉’的量化标准,枪口比动能≥1.8焦耳\\/平方厘米。” 也就是说。 一个东西存在枪管,内部存在可以做动力的结构,且这个动力可以造成≥1.8焦耳\\/平方厘米的威力。 那麽。 这就算枪! 看着是不是其实很松垮的? 实则不然,尤其是‘威力’,1.8焦耳\\/平方厘米的动能,一般是什麽画面? 这麽说吧。 你在超市,路边玩具摊,那些给小孩玩的塑料仿真枪,其中有许多都能达成! 只要可以近距离打穿可乐罐,铝制易拉罐,其动能基本就达标了,而这两种罐子多软基本不用过多解释。 总之...... 如果真要按照《枪支管理法》严抓。 理论上,那些贩卖玩具的小商贩,都能算一个‘非法贩卖枪支罪’! “李杰的枪械,其动能经过计算,被定为60焦耳!” “其次,凶器也存在明确的枪管。” 钱昊摸着下巴,眼眸中流露出冷静,缓缓开口道: “因为这是要制作假肢,如果要是将两头空洞封堵,就模拟不了膝盖。” “若是内部填实,便会过重,所以,枪管被保留下来。” “威力、管状物、动力结构。” “同时满足三者,完全符合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中,针对‘枪械’的判定标准!” 综上。 弹丸击中魏田,那麽...也会被判定为,持枪杀人。 不过...... 话虽如此,但是。 “不不不,判定枪械的原理,确实是这三者。” “但,其中针对管状物却并非单纯存在管状物!” 只见。 徐德忽的推了推眼镜,他看着面前的钱昊,忽的开口补充了一句。 “所谓的‘管状物条件’,指的是‘管状器具发射’!” “而不是存在‘管状物’‘发射’这两条因素!” 东国的文化博大精深,一句话,如果多一个‘,’那麽都会导致意思不同。 管状器具发射,和‘管状器具,发射’,这是两种不同的意思! 前者指的是,枪械射出的子弹,经过管状物调整飞射方向,实现精准打击。 後者。 则是存在‘管状物’,以及子弹发射。 而根据《枪支管理法》来看...前者才被划为判定枪械性质的条件! 也就是。 如果你制造的东西,存在枪管,且也能发射子弹,但如果子弹并不是通过枪管发射,那麽...... “根据《枪支管理法》来看......” “理论上,这就不是枪!” 徐德眼神一凝,好似是在说脑筋急转弯一样,但意思却很明显了。 这话落下的刹那。 钱昊林月王超三人,明显愣住,他们刚想反驳,但忽的顿住。 是了。 这个条件不能断句,必须连起来组成‘通过枪管发射子弹’,随後再同时构成‘动能来源’‘威力量级’,才能指定一个东西为枪。 为什麽? 看起来是不是有点奇怪? 这麽说吧。 “林律师,钱律师。” “如果,现在我找来两根钢管焊接成一个‘y’形,再用弹簧代替皮筋,制作出一个弹弓。” “弹簧蓄能,将钢珠抛射出去,可以打碎一个啤酒瓶。” “其动能远远超出‘1.8焦耳\\/平方厘米’,甚至是法律规定的数倍!” 徐德眼睛微微睁大,他好似是在试探法律的底线。 说出的话有些反常识,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没想过,但偏偏......却是在以法律的角度开口。 徐德道: “此时,我这个弹弓,它具备《枪支管理法》中针对枪械的‘钢管、弹簧、威力’三条定义。” “完美满足判定枪械的依据!” “但是,你能说我这弹弓是枪吗?” 能吗? 不能! 因为从客观角度来讲,这就不可能是一把枪,哪怕符合,也依旧不能以枪的态度对待。 所以,这条法例不能断句,只能是。 【管状器具发射子弹!】 但....... “导致魏田死亡的子弹,是从枪管发射出去的吗?” 徐德忽的反问一句。 他盯着面前三人,说出的话好似魔鬼在耳旁的低语,只听,他缓缓开口道: “如果...钢珠不是从管状物的枪管中射出。” “那麽......它算枪吗?” 刹那间。 一种宛若醍醐灌顶的感觉,充斥在三人身上,令其瞳孔微微放大,整个人脸上流露出惊愕感。 从监控,以及公检法进行的检测来看。 导致魏田死亡的钢珠,也就是枪械的子弹并非是通过枪管射出。 而是‘魏田、李杰’大力摔打,导致枪身出现的一个缝隙。 随即,卡住强力弹簧的零件损坏,蓄能已久的弹簧,这一刻猛地用力,将这枚钢珠,从缝隙而不是通过钢管,射在魏田身上。 其动能说实话打在身上其余任何一个部位都不会死。 但偏偏就是眼睛! 偏偏还通过眼睛击中了大脑! 於是乎。 “魏田死了。” “而导致他死亡的过程中,明确缺乏了‘管状器具’发射!” 徐德此时念头通达,脸上满是找到案件漏洞、司法bug的惊喜。 他连忙走回电脑桌前,将案发监控调整到魏田刚好被击中的那一刻。 “你们看。” “这连枪口都没对准魏田,子弹怎麽可能会通过枪打到他?” “那子弹必然是从缝隙击中的人!” “如果是从缝隙,那麽,便百分百不属於《枪支管理法》中,有关‘管状器具发射’的条件!” “那麽。” “纵使,这个凶器符合‘威力、动力’,但却不符合上述发射条件。” “而给一个凶器定性为枪械,法律原文明确规定,指的是三个条件同时满足,缺两个甚至是缺一个,都不构成判定为‘枪’!” 徐德一连串的话语脱口而出。 他说的话逻辑很明确,解释的也恰到好处。 这下。 别说王超了。 此时。 就连钱昊林月,也当场愣在原地,大脑有些宕机,脑细胞疯狂损耗。 是啊。 “凶杀过程中的情况好像...确实无法将这东西定义为枪。” “但如果重新装填子弹呢?” “如果,重新装填子弹,不看凶杀现场,单纯给这个凶器进行定义,检测是否为枪呢?” “此时,将子弹放好不再错位,再施加一个‘动力’,理论上子弹确实能从枪管中飞射出,精准击中他人。” “但......没有扳机啊。” “没有击发装置啊!!!” 钱昊懵了,他来回踱步,脑子里思索好半晌,只觉得两条思路在脑子里互相打架。 他感到头疼。 旋即索性拿来一个马克笔,在纸张上梳理思路。 “案发时的过程:” “弹簧一头卡扣脱落,制造了动力,符合‘动力、威力’,但子弹没从枪管发射,所以,不算枪。” 他将两条思路完全写下。 公检法是有一套很标准的鉴定流程的,如果你提起鉴定要求,他们就会进行。 正常是两种情况。 一,你持枪杀人时的全过程,这个过程鉴定是不是枪。 这也就是上面说的情况。 二,案发後,官方拿去测试,观察这是不是枪。 至於如何鉴定....... 根据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,原文中有一条处理原则: 【对不能正常发射的疑似枪支,应尽可能查明原因,予以修复或进行必要的处理後进行射击试验。如确因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,不能认定为枪支。】 相反,如果还原条件後,能造成射击,那这就是枪。 就本案而言。 将这柄枪还存在的零件进行修复後测试。 “而现在公检法,重新对枪进行验证:” “子弹原本盖在的凹槽还在,复位後,其位置完全可以通过枪管瞄准发射,但因为没有扳机,又或是说没有击发装置,所以子弹无法发射,缺少‘动力’。” “那麽,此时‘管状器具发射’满足,但‘威力、动力’缺失!” 钱昊写着写着。 “哪怕,将断掉的弹簧修复,子弹不卡在凹槽而靠近弹簧,控制弹簧再断一次施加动力。” “但子弹没在正确的位置,所以,不会通过‘枪管’射出,只能从缝隙里乱射。” “那麽,‘动力、威力’有了,可‘管状物发射’又不存在!!!” “绕回去,闭环了!” 他脸上逐渐流露出怀疑人生的表情,猛地看向身侧的徐德,眼神愣愣的。 还是那句话。 《枪管法》明确规定,三条法例,缺失任何一条,都不能称之为枪。 那麽,就本案而言,这起涉案凶器。 理论上...... “这好像还真不能称之为‘法律意义’上的枪!” 钱昊无比震惊的开口。 话落的刹那,整个人只觉得大脑褶皱都被捋平了,无比的顺滑。 屋内的林月钱昊王超三人,便大眼瞪小眼的互相看着,半晌愣是一句话都说不出来。 徐德...是对的。 这惊世骇俗的言论竟然真是对的! 有这麽一个东西。 它能杀人,有枪管,有子弹,造型和枪一模一样。 他杀人的方式也和枪一样! 但,它还真就不是枪。 同样的,问题也来了。 如果这不是枪,那这是什麽东西? 要知道,任何东西都是需要定义的,凶器更是需要给一个准确的称呼,那钳工、也就是被告人李杰,手搓出的玩意究竟是什麽东西? “是假肢!” “他手搓出了一条假腿!!!” 徐德没有丝毫犹豫,立马抢下定义权,直接开口,将凶器进行了定义。 “一个东西是什麽,需要看它被用来做什麽。” “这近十年来。” “被告人李杰一直将它放在自己断掉的那条腿上充当假肢。” “既然,它不是法定意义上的枪,所以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,这就是.......” 徐德说到这,他微微吸了口气,认真且严肃的说道: “这就是一条假肢!” 话落的刹那。 “啪!” 王超一手拍在额头上,眉头蹙起,眼神略带惊骇的看着徐德,眼神中思绪紊乱。 他问道:“假肢?” 徐德点头,“对,就是假肢!” 不是枪,用处又是代替腿,这可不就是假肢吗? “我的天!” 王超只觉自己再次开了眼界了。 自从跟了这个人做律师,对方时不时就给自己来点司法的震撼。 他觉得很激动,很兴奋。 这才对啊。 这才是司法! 以往,学校里那些白头发老师教导的那都是什麽东西? 听着就想睡觉! 但这不一样啊,听着就令人精神抖擞! “但子弹终究还是杀死了人。” 林月迟疑了些许,在一旁提出自己的问题。 “如果依照假肢来算的话,假肢怎麽会有子.......” 只是。 她话还没说完。 徐德便连忙摆手,否定了她这个思维。 “不不不,不不不。” “什麽叫子弹?” 徐德开口道,他指了指文件上,官方打印出的照片。 那是一个弹珠,上面还带血,和小拇指的指肚差不多大,这是警方解剖了死者大脑,从脑子里挖出的‘弹药’。 “枪里发射出去的才叫子弹。” “咱们这不是枪,这是假肢,那麽,这就不叫子弹。” “而是钢珠!” “钢珠怎麽能和子弹混淆呢?钢珠是钢珠,子弹是子弹,二者不可相提并论!” 徐德严肃的纠正对方思想。 他又画了个轴承,也就是里面有许多钢珠滚落的那种轴承。 画完後,扭头看向林月,严肃道: “林女士,你觉得这里面的是子弹吗?” 林月哑然,摇摇头。 钢珠在轴承里面起到滑动的作用,是一种正常的工业零件,自然不是子弹。 “对咯。” “所以,咱们也不算子弹,是一种制造假肢所用到的零件。” 徐德一本正经的开口,说出的话很具有可信性,令人难以质疑。 不过。 王超忽的迟疑道:“但...我没听说过假肢要用到钢珠的啊。” 确实,假肢不用钢珠。 但话又说回来了。 “笨啊你,你听到的那都是工业标准化的零件!” 徐德摇摇头,脸上满是不耐,他挥挥手道: “工业标准化自然不用钢珠。” “但这假肢是工业标准化的产物吗?” “这是钳工李杰,被告人李先生自己手搓的!” “他是野路子,是乡下自己搞得我,他觉得要用钢珠,所以就用了,这难道很奇怪吗?” 工厂觉得不用钢珠,那是因为人家厉害,有脑子。 而李杰不厉害,没那些工程师厉害。 那麽,用钢珠不恰恰就证明了,这是一个厉害且笨的人,以野路子的方式搓出来的东西!? 民间手搓的玩意,里面加了什麽猛料都是有可能的! 所以,制造假肢,里面存在钢珠很合理。 综上。 “杀人的凶器,不是‘土枪’,而是‘假肢’!” “致死的弹丸,不是‘子弹’,而是‘零件’!” 徐德深吸一口气,将语气放慢,旋即,缓缓开口说道: “既然没有枪没有弹药,那麽,所谓的枪杀案便不存在。” “而是一起乌龙!” 没有枪,就不算枪杀案,5月份,海城也就没将一柄枪放进了闹市区,那麽,就无需从重从严的处罚。 如果不是枪,杀人的也不是子弹,那该怎麽给案子定性? 单纯的因仇故意杀人? 不不不。 故意杀人肯定是不存在的。 首先。 李杰和死者魏田,双方是明确互殴的。 从监控里,能清楚地看到,魏田指挥司机,甚至是自己亲自殴打李杰,甚至还对李杰的假肢进行了摔打。 这就是很明确的人身侵害了。 哪怕李杰因死仇找上了魏田,但他没动手,而法律没限制不能因仇找上门,只限制不能动手。 所以。 李杰从行为上,是不具备侵犯魏田人身安全的情况。 而导致魏田死亡的枪...不,或者说,是假肢呢? 既然已经给凶器定义成了假肢,且李杰不存在故意侵害,那麽...... “这就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!” “也就是我先前提到的,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意外,毕竟假肢怎麽可能杀得了人呢?除非是出意外了。” 徐德缓缓开口。 是啊。 致死器具是假肢,但李杰没主观动手态度,比如说对方拿假肢往魏田头上砸去,这种行为不存在。 那麽从行为上,就不具备‘主观故意’。 没有主观故意,那凭什麽要判故意杀人案!? 甚至连故意伤害也不存在! 没有罪,那你一审凭什麽判死刑? “但是,监控记录下李杰同样拍打这...假肢了啊?” 钱昊忽的开口,他刚才是和徐德一起看的视频,此时再次询问道: “拍打的行为导致零件脱落杀人,那麽,这理论上......” “好像也可以称之为主观‘预料’。” 意外事故分两种,预料到的需要承担责任,预料不到则无需承担。 从监控画面来看。 李杰是存在‘开枪’意识的。 但话又说回来了。 “这不是枪。” “这是假肢!” “他拍打假肢的行为,是害怕魏田将假肢摔坏!” 徐德摇摇头,提出与之截然相反的意见。 在案发期间,对假肢造成伤害,其占比较大的可不是李杰,而是魏田! 对方起初以为是枪,发现不是枪後便很嚣张的摔打,之後才轮到李杰拍打。 如果说,李杰这个拍打的可以被定义为‘开枪’意识...... “那麽。” “魏田同样也有开枪意识!” “难道,这能证明魏田想枪杀了李杰?不可能的。” “何况,针对这类意外事故...别忘了,公检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预料到的判定的。” 徐德缓缓开口,其态度明显是并不在意钱昊的话。 而事实也如他所说。 官方的判定,向来是以客观条件进行分析。 就像枪械的判定一样,你不能说你觉得这不是枪就不是枪,同理,你也不能说你自己没预料到,就裁定你没预料到。 两者都有客观评判标准。 而意外事故的实验方式...很简单粗暴! 那就是靠次数去堆积! “还原‘假肢’的原本条件,进行案发过程的行为。” “这个行为要进行一次、两次、三次、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,直到上百次!” “你觉得,这里面,能有几次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!?” 徐德摇摇头,提出一个客观问题。 首先,拍打不一定会导致弹簧松动。 其次,松动的弹簧不一定能精准将钢珠从缝隙推出去。 最後,从缝隙出去的钢珠,很小概率才会击中眼球,甚至是透过眼球直接打到大脑! 重重因素叠加下来。 公检法得测试多少遍,才能复刻出一次案发过程? 几十?几百?怕是几千次都不行! 所以。 “几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,复刻出杀人情况,难道这能称之为‘主观可预料意外事故’?” 徐德笑了笑,双手一摆,说出的话虽然看着不严谨。 实际上测试流程就是这麽个测试法。 很粗暴简单,却也很科学严谨。 “综上所述。” “这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十六条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’” 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......” 说到这,他缓缓吐出一个,在场几人都知道的原文中最後四个字。 也就是...... “不是犯罪!” 话音脱口而出。 在场众人精神一抖。 是的。 既不能预见,甚至不能控制,那麽,就需要成立为意外事件,如果是意外事件,那就明显构成《刑法》第16条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’。 就像。 手机都有可能因为电池导致爆炸。 每一次摔手机,都有可能导致电池受损,爆炸出现的可能,但是,你和你朋友玩游戏,打到情绪激动,将手机摔在地上。 结果把你朋友炸死了。 这种极小概率事件,难道能证明你是故意摔手机将你朋友炸死的吗!? 不能。 很明显是意外事件。 16条中明确说出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’。 不是犯罪,那你就没罪,没有罪...... 那凭什麽判刑!? “综上所述。” “就本案而言,我方当事人李杰,不存在任何一条违法行为,不构成一审判决的任何一条罪证!” “一审所进行宣判的刑罚应当立马失效,作废处置!” “死者魏田,是因其自己摔打假肢,导致假肢出现损害,进而引发不可预知事故,属不可抗力性,随即死亡。” “期间与我方当事人李杰没有任何关系!” “真要仔细辩论......他应该是自杀身死!” 徐德大脑活络起来,只是短时间内,脑子里就浮现出一条条想法。 这就好比刚才所说的摔手机。 魏田将李杰的‘手机’抢走,随後不断在地上摔打,最终导致手机爆炸,炸死了自己。 从法律上来说,这跟李杰没关系。 属於是意外事故领域的自我杀害,杀害魏田的是魏田自己。 而他自杀所用的东西...... 却是李杰的! “期间,真正的受害者应当是我方当事人李杰,他被‘诬告、乌龙宣判、一审判决死刑险死亡’,且从5月被羁押至眼下的8月中旬。” “他应当拿到司法给予的赔偿才对!” 徐德眼神一凝。 “并且,魏田自杀,也就是自我杀害所用的器械,是我方当事人李杰的私人财产‘假肢。’” “死者将假肢夺走,以损毁当事人私人财产的方式自我杀害,但却不顾我方当事人个人意愿。” “这已经构成了《刑法》第263条‘抢劫罪’,死者魏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!” “虽然他死了,但死不是他逃避责任的理由!” “考虑到我方当事人是残疾人,是社会受保护的特殊群体。” “所以,死者家属应当出於人道主义,替自杀的魏田赔偿我方当事人,一条功能完整的假肢!” 就眼下而言。 这起案子他已经从头理到尾,说的也很透彻了。 说实话。 得在海城,省高级法院的二审中打无罪,很难很难很难。 但也只能打无罪!!! 是的。 虽然很难以置信,但事实就是这样,你让徐德去做减刑辩护,那抱歉,他真没办法给李杰从死刑减刑到无期又或是有期。 但如果打无罪的话...那就有的操作了! 骤然间。 身旁三人身心一震,感到极大的震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