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青衫仗剑行天涯

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

第166章 矛与盾,针锋相对

青衫仗剑行天涯 · 更新时间未知

主观矛盾确实可以通过客观证据链推导出来。 但话又说回来了。 必须是,不存在任何无法解释与排解的矛盾的情况下,证据链才能作为证据,给主观意图进行定性。举个例子。 你和一个人发生矛盾,随後对方死亡,但警方和检方给出的逻辑链却存在一个小问题。 比如解释不了为什麽在你这搜不到任何有关凶器的信息。 那麽仅靠这一点,就足够卡住对方给主观意图定性的进程。 除此外。 证据指向不同也一样! 比如,证据指向你会暴力杀人,但你却只是推了一下,如此,证据与现实并不统一,依旧无法构成你的主观意图。 「首先。」 「公诉方,您方所说的矛盾与客观证据链. .并非指向被告人张大会去杀刘国富!」 「所有证据最多能指向,被告人张月,会前往第九通用综合医院,找上刘国富。」 「到此之後,有关绿森市的全部矛盾,便已经无法支持後续事件理论!」 被告席。 徐德缓缓开口,他的大脑此时就好似高端电脑的cpu,此时在不断的计算。 绿森市的矛盾,并不存在张月可能会杀人一类。 好似你跟一个人发生了口角冲突。 难道会杀人? 不会。 但这项证据却能很明确的看出,你与对方後续会从口角冲突升级,升级到互相辱骂,又或是殴打。绿森市的矛盾,无法证明张大会去杀人! 「综上所述。」 「公诉方的反驳缺乏现实依据,我方不认为这起案件存在「故意伤害』与「故意杀人未遂』!」徐德摇头,开口将对方的话语进行否决。 话落。 这次还未等审判开口。 公诉席。 检察官王安近乎是立马,便开口回应道: 「被告方律师。」 「您方或许搞错了一件事,检方并非是从绿森市一事判定被告存在杀人意图。」 「而是...」 「前往医院後!」 说着。 检察官王安顿了顿,他脑海中稍稍回忆,接着开口说道: 「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,但并未展露出故意攻击意图。」 「这只是客观证据链的前半段!」 「而後半段..」 证据链不是只有案发前的。 案发中,以及案发後,均可以被整理成案件证据! 王安指的是,检方之所以认定这是「主观故意』,是从这套证据链中,被告人张大前往第九通用综合医院後..才展露出的! 也就是. .., 「双方爆发激烈冲突後。」 「案件受害者刘国富,身中17刀!」 王安沉声开口,说着,他将手中一份证据举起,赫然是医院所给出的身体检测。 除了身体检测以外。 还有案发第一时间所拍摄的照片,刘国富被捅成筛子的身体。 以及...... 611号病房,那满地的血泊! 「17刀,足以证明案件被告人张月,是奔着杀人而去!」 「其主观态度,便是故意杀人,以及故意杀人未遂!」 王安缓缓开口。 说着,他顿了顿,忽的又话锋一转。 「你方认为,本案是「正当防卫』,. ..」 「根据两高一部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》」 「其中第10条,(滥用防卫权,直接否定防卫性质)」 第十条是什麽? 原文是: 【对於显着轻微的不法侵害,行为人在可以辨认的情况下,直接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或重伤的方式进行制止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!】 若是存在上述,那这便不是防卫过当。 而是直接将防卫性质否定! 也就是存在「故意』,即故意伤害,又或是故意杀人。 「依据《刑法》第20条及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》第10、12条。」 「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且手段、强度与侵害基本相当!」 公诉席。 检察官王安低头,他看着手中的诉书,开口,将上述有关信息全都念出。 「被告人张月存在明确违规。」 「首先,就本案,监控所表示的证据中,足以体现,一刀便能制止侵害。」 第一刀的时候。 刘国富就想跑了,那时他感觉自己就是个破了洞的气球,整个人的力气和精力向外流淌,瘪了下去。随後是第二刀和第三刀。 三刀下去。 在监控视角中,刘国富已经躺在地上。 「而被告人却再次捅刺14刀!」 「在侵害已被制止後仍反覆攻击要害,强度明显过激,不属於防卫行为,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,构成故意杀人罪!」 检察官王安眼神一凝,并未停下口中的话。 他再次道: 「被告人在可以辨认、已经没了防卫需要,还进行重伤,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行为!」 有关防卫过当,为了不被人滥用,所以会很苛刻。 常规的防卫时。 如果有人打了你,随後对方想跑,你要是追上去与之缠斗. ..这就算互殴。 是否需要防卫,关键点在於,「侵害是否还在继续』! 比如。 有人打了你一顿,对方打没力气,已经停止殴打,准备走,这时候你在背後给他两脚。 这是板上钉钉的互殴。 但如果。 你反抗的时候,是在对方欺负你的行为还在继续,对你造成了压迫,那麽... . 你就符合了正当防卫。 受害者刘国富在监控中虽然看不到脸,可身体的状态,哪怕是个白内障都能看得一清二楚。三刀过後,对方已经躺在地上,危险解除。 也就是说。 此时对张月而言,周围已经没了威胁。 可被告人张月,在无威胁的情况下...却继续补了14刀,这算什麽? 算故意!!! 「综上所述。」 「无论是行为,还是矛盾与动机,证据链都足以证明,被告人张月,存在主观杀人意念。」检察官王安,开口如实说道。 他的逻辑很锐利。 就像是一把锋利的手术刀,将这起案件最核心,最难以评审的地方说出。 整个第一法庭,足以容纳近千人的地方。 在这话落下後,陷入沉默。 是的。 追杀,就是案件最核心的因素! 如果没有後续那14刀..检察官绝不会指控对方「故意杀人未遂』! 哪怕张国富因为前三刀死了,他们也不会提起故意杀人。 最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! 在只有故意伤害的指控下,徐德若是能咬死嘴不松口,说不定真就正当防卫,无罪释放了。甚至..… 哪怕不死咬防卫。 只是简单的博取同情,说事出有因,情节特殊,那麽,在舆论的加持下,法院可能就半推半就的判个五六年,甚至是缓刑也有可能!! 可偏偏的。 张大补了14刀! 一共17刀,这法院和检察院就不能无视了,一旦判决出现差错,後续会有无数人进行模仿!不过.. 但. .. 「异议!」 「我方不认可公诉方所说的依据!」 被告席上。 徐德没有丝毫犹豫,直接开口驳回。 他伸出手,将一张列印出的材料举起,上面赫然是有关强奸与无限防卫权的应用。 「依据《刑法》第20条第3款(无限防卫权)」 「原文为:【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於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】」 说着。 不等对方开口,徐德便继续道: 「公诉方,上述将一整个防卫行为拆成了3刀与14刀。」 「但实际情况. ..从来都只有17刀!」 他说的话有些绕。 但总结便是,这是一个持续性的防御动作,期间没有中断,没有停顿,只是单纯的在感受到危险後,抽出刀子向前捅刺17刀。 并非是三刀能解决掉战斗,观察後又补了14刀。 总的来说. ... 「这17刀不分性质,也不分先後!」 「有的,只是在感受到威胁後,下意识进行的防卫!」 说着。 徐德顿了顿,话锋一转,又忽的将语气放松,缓缓道: 「被告人处於强奸的恐惧下,思维与精神和行为无法我们不能以苛刻条件要求她。」 「如果真是奔着杀人而去....」 「那麽,这17刀出现的位置并非是腹部与大腿,而是脖颈!」 如果是奔着故意杀人而去。 那别说17刀了。 3刀捅进喉咙,足够将刘国富弄死了! 所以.. 「刘国富身上所受之伤不规则,无逻辑,无刻意奔着致命点而去。」 「很明显。」 「这是一个处於惊恐之下的女性,所做出的自我防卫行为!」 「综上所述,我方认为被告人张月.. . .」 徐德的语气中带有一丝丝的坚定与不可否认,开口吐出。 「绝非故意杀人!」 话落过後。 现场顿时为之一滞,旋即众人稍稍明悟。 尤其是听审席,大多人明显是想到了什麽,脸上露出恍然大悟的表情。 刹那间。 一阵窃窃私语再次响起。 「对了,无限自卫权...设立的初衷便是,遭遇到紧急情况时,会导致当事人的思维混乱,焦急.. .」「如果这是个连续性动作,期间并无中断的话..那好像确实还在「自卫』的界限内。」 「自卫?真是自卫?」 听审席中。 众人此时只觉得逻辑化成拳头,在不断殴打自己的大脑。 客观来说,他们觉得检察官说的有道理,张大确实是存在杀人的主观态度,他们的舆论主要围绕於刘国富,甚至外界的报纸都没说对方没主观杀人意念。 但. .. 按照徐德的角度来讲,好像又是防卫。 就如同李家村·案,被告人王强从车上到撤下,是一个连续性防卫动作! 甚至.. 除此外。 「无限自卫权』的设立初衷,也有遭遇紧急的事情思考不过来,导致自身意外犯下很大的後果。区别在哪? 十八中·案,也就是徐德所经手的上一起刑事案件。 案件中,受害者是个学生,遭遇欺淩,假设对方在被欺淩时反抗杀人,百分百的防卫过当。为什麽? 因为「校园欺淩』这件事,是一个很长,很缓的事情,它会给你极长的思索时间。 反倒是突发事件。 如抢劫、强奸、突兀的行凶,这些,时间短,给人的思索时间也短。 身体会下意识的进行防卫,而没有思索的情况下,防卫的力度自然也取决於你的「潜意识』!强奸便是如此。 在遭遇强奸时,身体会下意识的尽最大可能进行反抗,这点优先级高於大脑的思索。 期间若是将人杀害,那依旧符合防卫的界限,属於正当防卫。 但. .. 不能停。 是的。 你不能停下来思索,一旦思索,回过神来,且对方没有继续侵害,这时危机就已经解除,你必须停手。这也是为什麽。 徐德声称,17刀是一个连续性应对突发侵害的整体,而不是砍完3刀後,又补了14刀。前者合法,後者违法! 只是.. 「反对!」 「被告方所说的话完全是断章取义!」 就在现场沉浸下去之际。 恍惚间。 公诉席,代理人席位,忽的传来一阵声音。 只见,一直没开口,坐在席位上的范贺,此时好似捕捉到机会,他化成一只阴翳的毒蛇,一口... ..向徐德扑去! 「案件解析不该如此,就本案而言,我方委托人. ..」 「从未强奸过对方!!!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