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青衫仗剑行天涯

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

第167章 蛇蝎心肠

青衫仗剑行天涯 · 更新时间未知

委托人.. 从未强奸过对方!? 话落的刹那间。 所有人眉头紧缩,几百双眸子齐刷刷落在范贺身上,盯着对方,眉头紧蹙。 尤其是审判和检察官,他们可是看过案发过程的监控的,从行为来看,确实是构成一定的强奸行为。只不过. .., 「代理人,是否要表述自身异议?」审判长顿了顿,接着开口询问。 「我方有异议要表述!」 律师范贺深吸一口气,紧接着,他脸上流露出笑意。 「首先。」 「我想问被告方两个问题。」 「一,什麽才是强奸?」 .. . . .无限自卫权,是在强奸的哪个阶段才会生效!?」 两个问题? 话落过後,现场众人不再开口。 101看书 读选 101 看书网,101.超省心 全手打无错站 被告席。 徐德看着对方眯了眯眼,倚靠在椅子上,倒是并未说话。 见他不开口,范贺也不强求。 只见他站起身,环视一圈,缓缓自我解释道: 「首先,强奸罪不等於猥亵罪。」 「唯有三条强奸罪的核心全部满足,才构成强奸罪。」 「核心一,违背对方意愿;核心二,强制手段胁迫,以及核心三. ..」 说着。 范贺顿了顿,吐出第三条。 「完成生殖器性交!」 强奸罪必须满足这三点才算强奸,如果没有核心三,那最多就是强奸未遂,甚至是猥亵。 但强奸未遂与强奸的关系,可不像杀人未遂与杀人既遂。 强奸里,只要未遂. .. . 那会有一大批无法启动的防卫法例! 也就是范贺的问题二。 「接下来,便是第二个问题,「无限防卫权』,在强奸的哪个阶段才会生效?」 说着。 范贺顿了顿,这次他没有等徐德回话,而是直接开口道: 「严重危及!」 「指的是,着手强奸,也就是强奸既遂,甚至是扒开衣服,已经露出器官!」 「又或是,强奸未遂时,却明确出现了暴力程度高,严重危及人身安全。」 「此时,妇女的权益中,才出现无限自卫权!」 多数人对强奸的定义还不是很了解。 尤其是对触发无限自卫权,更是不了解! 可能以为,只要有人要强奸,那无限自卫权就已经在手,实际上并非如此。 在没有严重暴力手段的情况下,你只有自卫权,而非无限自卫! 也就是,对方只是将你控制住,还未实施真正的强奸,你要是将对方杀害...那这就算防卫过当。寻常案子能触发的就两点。 1,严重暴力;2,强奸既遂! 也就是,前者是寻常强奸案中,将对方打服。 是的,多数强奸案,男性还是女性,若是没有那种强行捆绑,而是纯粹用双手控制的情况下,是近乎无法完成犯罪的。 多数都是通过暴力手段被打服,打的神志不清。 这时你有无限自卫权,可以反抗期间用最大力气,哪怕是导致对方死亡。 後者.. 就是字面意思。 在没有暴力手段控制的情况下。 只有对方已经强奸既遂,也就是完成器官的交合,你才能有无限防卫权! 听起来有点不可置信。 但事实就是如此。 「就本案而言。」 「请问,案件受害者刘国富,是否存在过暴力胁迫!?」 范贺丝毫不怕听审席,那些恨不得吃了自己的眼神,他反倒是将视线与之对上,最终落在审判。而他问题的答案是.. 「没有!」 「就本案而言,不存在上述任何一条开启「无限自卫权』的核心条件!」 「被告人张月,身上并无明显外伤,从未遭受到暴力胁迫!」 「同时,她也并未强奸既遂!」 後者,她没被强奸。 而前者.. 强奸未遂,没有暴力,开启不了自卫权。 综上所述。 「被告人张月,从始至终,都未有过《刑法》第20条第三款,「无限自卫权』!」 「那麽请问被告人,在这种情况下,他表露出杀人意图,那麽,是否意味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!?」范贺视线最终挪到徐德身上。 他的声音好似尖刀利刃,刺透所有人的内心。 听审席上。 无数人此时恨不得破口大骂,甚至是内心已经在骂了。 「强奸既遂才能无限自卫?那都被对方得手了,自己自卫的意义在哪!?」 「强奸未遂的情况下,只有收到暴力手段胁迫. .不是,要是能被暴力手段胁迫,那还怎麽反抗!?」「嘶^虽然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讲,这代理人说的有问题. . ..」 「可从司法审理来看,流程上确实如此!」 场下众人凝眉,开始议论纷纷。 被告席上。 下面的声音很大,甚至是溢出,传到了被告席几人的耳中。 「这人有点东西...范贺,海城资深律师. . ...」 一侧的钱昊深深看了眼范贺,内心前所未有的凝重起来。 角度刁钻..杀伤力极强。 难怪对方能在海城立足,多少是有点真东西在手上的! 但纯论配置. .. 他们这边也不差。 审判上。 审判长孟俊峰思索後,扭头看向被告席。 「被告方,上述代理人所说,你方是否认同?」 「异议!」 林月的声音忽的响起,接着她便立马开口反驳。 「代理人,你方才是真正的断章取义!」 「首先,有关猥亵与强奸未遂,虽然界限模糊,但存在一条很明确的底线,那便是是否真正的针对性侵做出行动!」 猥亵和性侵的区别是什麽? 主观! 如霓虹岛的电车,摸一摸,蹭一蹭,但实际上并没进一步强奸的行为与意图,这叫猥亵。 而强奸未遂,指的是确切想发生性关系,并且为此已经做了诸多手段,如控制,以及脱衣。只不过卡在了最後一步,这叫强奸未遂! 「案件代理人在发生本案前,曾进行过两次强奸案件,涉及人员共三人!」 「曾三次明确表明他存在强奸的意图,那麽,根据现实务实的情况下.. . .」 「完全能表明,案发期间的行为,是存在强奸意图!」 林月缓缓开口,将「狼来了』的故事说出。 这道理和法官量刑也差不多。 即再犯性,与社会危害性 .针对此类人员,一般是可以特殊对待的。 「此外。」 「有关达成强奸未遂可实行「无限自卫权』的,并未只遭遇到暴力手段。」 「看的是是否正在进行!」 「所谓的暴力胁迫,也只是完成「强奸既遂』的「正在进行』的动作!」 「本案刘国富...通过监控证据,可以明确看出. .. .」 「对方已经控制住被告人,并且已经做出脱衣,解裤的行动!」 暴力手段是推动强奸的「正在进行』。 同理。 对方脱衣服,裸露器官,也算正在进行。 在即将达成强奸之前,尽管你没遭受到暴力,理论_. . ..依旧可以开启无限自卫。虽然概率小,常规司法不认。 但理论对拚之下,谁都挑不出毛病来! 「综上所述。」 「被告人张月的防卫有效,构成正当防卫!」 林月开口,声音清脆坚定。 几起案件下来,明显是与以往不同,思绪与法理能力愈发强劲。 只是... 就在众人思索之际。 恍惚间。 公诉席上,范贺脸上忽的露出一道笑容,他张开嘴,一道令人错愕的声音,随着喉咙震动,在众人耳旁响起。 即是. 「异议。」 「我方. ..上述所言,只是给对方进行普法,以此表述我方不认同说话的态度。」 「实际上,我方被害人...自始至终,都未进行过强奸这种行为!」 说着。 范贺顿了顿,又补充道: 「所做出的一切,非但不是犯罪,反而是...」 「自保!?」 自保? 你也自保!? 是的。 范贺也要说刘国富是在正当防卫! 「首先,审判长,我方刘国富控制对方的行为,是在什麽情况下进行?」 范贺反问了一句。 话落,不等周围人开口,他便继续道: 「是在被胁迫,被被告人张月,威胁到生命安全的情况下!」 案件过程并非是张月走到医院,随後被对方控制。 应该是.. 张月走到医院,通过扼住对方喉咙来进行控制,随後被刘国富反向控制。 综上...… 「我方委托人,所作出的一切行为,都与强奸,甚至是猥亵无关!」 范贺摇头,绝口否认着。 「他之所以进行控制,完全在於被告人。」 「在於被告人,想进行加害!」 「他的行为是自保,在狭小的病房内,唯有控制住对方,才能自保。」 「此条,完全符合正当防卫,甚至也并未超出界限!」 现场存在录音笔。 只可惜,录音笔. ..从头到尾只表明了绿森市案件时,他具备强奸意图。 而在2月18日,凌晨四点。 他除了脱掉自己衣服,可从未说过,要强奸张大! 如果按照这个角度来看. 「被告方上述所做出的一切辩护,都是荒谬至极!」 范贺展露出自己的真实意图。 「就本案「第九医院·案』,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强奸、猥亵事件!」 「我方委托人之所以控制,只因对方是在加害,而之所以一直控制,也是因为加害并未消除,而是暂时被控制。」 「而在加害行为被短暂制止,存在长时间思索的情况下. .. .」 「被告人张月,持刀,连续捅刺我方委托人17刀!」 「这已经构成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未遂!」 骤然间。 现场错愕一片,就连检察官,此时也愣了又愣。 范贺的意图很简单。 他在重叠行为! 是的。 强奸的控制行为,与正当防卫的控制行为,是相同的。 你可以说控制手臂,将其压制,是准备强奸。 但同样的。 也可以说是避免对方暴动杀人,正在自卫的防御控制行为! 而监於. . 刘国富,在一开始,确实是感受到了生命威胁,所以. . . .. 依照范贺的这番言论,他的行为,第一顺位的判定应当是正当防卫,而不是猥亵,甚至是强奸!「没有强奸?」 被告席,钱昊有些忍不住了,脸色发黑,沉声询问。 「代理人,你方还在断章取义!」 「哪怕刘国富一开始是进行身体控制,但...但後续性质依然发生改变。」 「通过现场录音,以及监控中捕捉到的撕扯衣物来看.看. ...」 「这与《刑法》第236条「强奸罪』的定义完全一致!」 「否则。」 「请你方解释,为何刘国富在「自卫』期间,会做出撕扯衣物等行为?难道这也是自卫的一环!?」单从控制,你可以说自卫。 但後续行为呢? 钱吴可没听说过,什麽自卫行为是需要扯碎自己的衣服,以及是作势扒下自己的裤裆! 如果这也算自卫的话... 那什麽才算强奸!? 对方摆明了,是想以「连续性动作』,将强奸的行为,强行与自卫反抗进行嫁接。 「这.」 审判上。 三个法官陷入思索之中。 两人说的都属於在司法程序上有道理的那种。 很少会出这种案子。 尤其是这种,同一种行为,却能说出两种法例,两种思维的情况! 审判长孟俊峰沉默片刻,最终,扭头看向代理人席位。 「被害人民诉代理人。」 「上述,被告人对你方的质疑. .你方是否有异议?」 法官终究只是敲锤的。 证据的意义,案件的走向,还是得看庭审双方。 话落。 代理人席位处。 范贺深深吐出一口浊气,他知道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了。 什麽目的? 搅混水! 他不一定能将刘国富从「半个罪犯』转变为完整的受害者。 但只要将对方的正当防卫辩护,给搅浑即可! 至於,该如何解释. .. .… 范贺微微一顿。 接着,一句让所有人,整个第一法庭,近千人集体愤怒的话语,从而口中说出,在整个法庭内回荡。「尊敬的审判长。」 「我方委托人刘国富,对现实以行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。」 「也就是,他区分不出,正常的自卫与他所进行的自卫情况是否存在不同,所以,才做出脱衣服这种举动。」 「而证明我方上述所说,最强而有力的证明便是..」 范贺从桌上,举起上次,针对范贺第一次强奸未遂,在中院所宣判的案件结果。 他脸上流露出温和的笑意,开口道: 「精神病。」 「我方委托人,患有明确的精神疾病,以至於他的认知混乱!!!」 精神病 .. 刘国富,确实存在精神病! 只不过. .., 话落的刹那间。 听审席处,隐约有数人已经满脸怒意,拳头紧攥。 他们可还记得,刘国富之前,律师就是倚靠这,导致犯罪後不负刑责。 眼下,竟然又来了个律师这般做.. . 这该死、宛若蛇蠍一般的杂种!!!